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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教署轉知衛生福利部辦理「志願服務獎勵」事宜,請貴校鼓勵所屬志工於107年6月30日前申請,並由貴校於7月底前函報本署,請查照。
作者 : 鄭慶雲 發佈日期 : 2018-05-15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7日衛部救字第1071361763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07)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
四、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學校,並由運用學校受理後於7月底前函報本署。
五、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服務績效證明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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