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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學年度第1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作者 : 陳毅修 發佈日期 : 2021-09-10

一、依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114497號函辦理。

 

二、申請日期:110年10月1日(星期一)起至110年10月31日(星期日)止。

 

三、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

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

學生獎學金。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四、需繳交之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109學年第2學期成績證明文件。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足以識別設籍本市六個月 以上)。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高雄市社福比對系統造冊核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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