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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07年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寒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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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7-12-08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06年10月26日移署移字第1060117733號函辦理。 二、該署為強化新住民以語言及文化鏈結婆家與娘家聯繫,鼓勵新住民子女利用假期回到(外)祖父母家進行家庭生活文化交流體驗與語言學習,特辦理旨揭計畫。 三、活動內容 (一) 寒假生活學習體驗 1.內容與時間:國外家庭生活、文化交流體驗與語言學習,至少7天。 2.對象:新住民子女、新住民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受委託人、師長及個案管理之專業社會工作人員,子女須為小學五年級以上在學。 3.組別:每一新住民子女僅能報名一組別,若有2位以上符合資格之子女,由其中1位提出申請,其餘得列為同行者,不得分開報名,如有前述情形則視為資格不符。各組名額視報名情況得調整之。 (1)家庭組:新住民家長與新住民子女,以2人為限,預計選出20組,計40人。 (2)親師組:新住民家長、新住民子女與同校教師或同校行政主管,以3人為限,預計選出10組,計30人。 (3)社會服務組:新住民家長、新住民子女與個案管理之專業社會工作人員,以3人為限,預計選出5組,計15人。 4.補助金額:依前往地區而定,最高每人新臺幣6萬元。 (二) 報名對象資格: 1. 新住民: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本活動所稱新住民不包括華僑及無戶籍國民。 2.新住民子女:上述新住民所生之子女,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居住及就學。 3.受委託人:滿20歲以上之親屬,受新住民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隨行照顧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4.教師:須與新住民子女同校之正式教職員且非新住民家庭成員之親屬。 5.個案管理專業社會工作人員需符合下列其中1項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1)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 (2)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2款之修習學分規定。 (3)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3款之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規定。 6.曾參加本計畫並獲補助者不得再報名。 7.接受補助出國者均須自行投保相關旅遊平安險。〈請注意,非機票所附贈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遊平安險」。〉若屆時未出具投保證明則視同棄權。 四、活動內容簡章與報名方式可洽學務處訓育組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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