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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業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認定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以提供職訓津貼,協助提升就業技能。
作者 : 鍾志彬
發佈日期 : 2019-07-11
說明:
一、本案重點摘述如下:
勞動部於108年3月5日公告訂定「認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略以:「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爰上,有關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或高中職中途離校少年,倘接受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8條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申請基本工資60%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為協助是類少年習得一技之長穩定就業,避免在外遊蕩產生偏差行為,請轉知無繼續就學意願之中途離校學生積極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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