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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南市政府為推動道路安全業務,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導,「避讓救護車,救人救災最優先,請禮讓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宣導。
作者 : 陳彥良 發佈日期 : 2021-11-0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年10月29日府新傳字第1101323612號辦理。 二、本次宣導主題:「避讓救護車,救人救災最優先,請禮讓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三、路段中與救護車同向:
(一) 同向或雙向僅有1車道路段,不論是同向或對向車輛,應向右緊靠道路右側。
(二) 2車道路段,救護車利用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其他車輛應向車道左右兩側避讓。
(三) 3車道以上路段,中間車道應空出讓救護車行駛,其他車輛應完全駛離至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
四、交叉路口遇到救護車:
(一) 交岔路口應盡量保持淨空。
(二) 除同向車道靠右側外,其餘方向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
五、慢車遇到救護車:
(一) 於道路上行駛或停止時,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
(二) 於單行道時,應暫時停靠於道路兩側適當地點,供救護車超越。
六、本案宣導文宣如附件,歡迎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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