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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法」禁用獸鋏相關宣導
作者 : 張舒允 發佈日期 : 2024-02-0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09110號函辦理。

二、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三、檢附農業部禁用獸鋏宣導海報如附件,歡迎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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