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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法」禁用獸鋏相關宣導
作者 : 張舒允
發佈日期 : 2024-02-05
說明: 二、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三、檢附農業部禁用獸鋏宣導海報如附件,歡迎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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